新《工伤保险条例》在1月1日生效推行,日前,接到很多关于目前的工伤是不是适用新的工伤赔偿标准的咨询。依据新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法学理论,工伤赔偿法律网维权律师多回复目前的工伤不可以享受新的赔偿标准,经研究,发现有部分不妥之处,现做更改,并对此前的咨询者致歉。
新《工伤保险条例》较旧《工伤保险条例》,无论在工伤认定程序、期限、范围上,还是在赔偿标准上,都更倾向保护工伤职工。新旧条例更迭之际,不可防止涉及新法的溯及力问题,也就是新《工伤保险条例》实行前的工伤是否适用新的工伤认定程序、期限、范围,是否适用新工伤赔偿标准?如:发生的工伤死亡案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能否按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依据一般法学理论,法不具备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新的法律规定不适用新法颁布前的行为、事件。
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最后条约对溯及力问题做了特别规定:“本条例实行后本决定实行前遭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没有完成工伤认定的,根据本决定的规定实行。”也就是说,1日至1日之间发生的工伤,依据申请工伤认定最长一年的规定,只须1日将来还没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既要根据本决定规定工伤认定程序认定工伤,也包含根据本决定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此的理解,也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颁发的国法秘函314号文维持一致。所以,之前未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根据新的规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