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一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非因夫妻一同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有配偶者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反公序良俗,亦侵有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婚外第三者构成不当得利,夫妻另一方有权需要第三者返还该夫妻共有财产。
可能大伙会有另一个疑问,既然财产是共有些,即刘强亦有所有权,那李霞可否倡导只返还刘强所有些那一半呢?
答案是相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是一同所有,而不是按份共有,没有份额一说。在没离婚分割财产之前,若夫妻间没对财产份额进行约定,所有财产都同时是双方,双方对一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因此,刘强赠与李霞的每一分钱,张兰都有权追回,而不止是二分之一的财产份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能违反法律,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别人没法律依据,获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