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5日,原告王某骑二轮电动自行车沿德杰小区门前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潼人民北路火车站段300米(德杰小区门前路段)时,被告罗某驾驶小型客车由德杰小区车库忽然驶出,筹备进入主干道,王某为躲让罗某所开车,采取紧急制动手段,致电动车倒地自己摔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1047.29元,经鉴别伤残等级为九级。
经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罗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后,王某需要被告依法履行赔偿责任,罗某则称王某系自行摔倒,其应自担损失拒绝赔付,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觉得,罗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认定负事故次要责任,且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王某此次受伤和电动车受损与罗某开车行为具备因果关系,交通事故的产生与事故方是不是发生碰撞无势必关系,罗某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案涉的机动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最后法院认定王某本次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合计274737.14元,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医疗类18000元、伤残类180000元、财产损失550元,剩余部分合计76187.14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项下按40%赔偿30474.86元。
因为该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足以支付王某适当的经济损失,故被告罗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依法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别费。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汽车之间没发生直接碰撞,也会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这是为何呢?
“交通事故”是指汽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料之外,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碰撞”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当事人双方没发生物理碰撞的一种交通事故形态,为“无接触式交通事故”。
无接触不等于无责任。当事人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践中也有“优者危险负担”的理论,用于解决事故的责任划分,即在受害人有过失的状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与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