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01年王-晴与小张结婚。2003年,王-晴夫妇因购置房子缺少资金,同意了王-晴爸爸妈妈的资助款10万元。后因小张有了外遇,王-晴决定与他离婚。但他们就房子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小张觉得应将房子折价后,由两人平分;王-晴觉得其爸爸妈妈资助的10万元房款需要扣除后,再平分。
艾朗律师服务团队的姜律师发表法制看法:从王-晴的状况看,其爸爸妈妈为他两个购置房子出资是在他两个结结婚以后,且当时没明确表示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王-晴的。因此,这10万元应视为王-晴和小张的一同财产。可见,王-晴的看法没依据。当然,有一个首要条件是例外,假如王-晴能采集到李某出轨的证据,证明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那样,王-晴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时,是可以享受优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