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A和小B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结婚以后两人感情一般,常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两人不可以进行正常的两性生活。现在,两人分居已久,小A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小B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不认可离婚。除此之外,小A还向法庭提交了处女膜完整的诊断证明书,以证实无性婚姻的事实。
离婚案件以夫妻感情是不是破裂作为唯一准则。两性生活虽不是婚姻关系中的决定性原因,但仍是婚姻关系中必不可少内容。国内法律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点,或其它缘由不可以发生性行为,且很难治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这一条虽然不包含客观上有性能力但主观上不想发生性行为的现象,但在法律实务中,主观上不想发生性行为也适用该条约。
本案中,小A小B结婚到今天,一直没进行过正常的两性生活。目前,小B不认可离婚并需要继续保持这段婚姻,对小A而言是不公平的,也是残酷的。因此,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当然,“无性婚姻”不势必致使法院判决离婚,能否离婚的最后判断理由还是要落在“夫妻感情是不是破裂”上。譬如说,假如一方并不在意他们是不是有性能力,或者双方夫妻多年、婚姻稳定,法院则不会仅因双方没性行为而判决离婚。
总之,判断夫妻感情是不是确已破裂,要从婚姻基础、结婚以后感情、离婚缘由、夫妻关系的近况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