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回避申请审察期限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侦查职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2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公告申请人;状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收到回避申请后5日以内作出决定。(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6条)
2. 对回避申请审察的复议期限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公告申请人。(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