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被“限制高消费”的被实行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否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手段?
答:对此类问题的处置办法如下:
第一,原则上应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高。对于公司基于正常营运管理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法院可以需要原法定代表人说明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原因,并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同时,要将解除限高的状况告知申请人。
第二,申请人应证明原法定代表人系“四类职员”。“四类职员”系指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职员及实质控制人。故申请人如觉得原法定代表人仍是企业的“四类职员”,应当进行举证,确有困难没办法提供证据的,可以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调取有关证据材料。
第三,综合判断原法定代表人是不是是“四类职员”范围。可以结合实行债务是不是发生在原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原法定代表人是不是持有公司相当比率的股权、对内是不是在单位担任要紧职位并参与单位营运管理、对外是不是代表单位签订合同等事实,综合判断原法定代表人是不是为公司实质控制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职员。如认定成立,可以根据有关“四类职员”限高的规定,作出限高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