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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系列交易合同纠纷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

www.lawuyo.com 2024-10-14 合同纠纷

先后系列交易合同纠纷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


——济南日辉阳谷电缆销售公司与被告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合理预见到的,合同在履行将来可以达成和得到的利益。在先后系列交易合同纠纷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导致其后的转售合同供应方的可得利益损失一般是转售收益损失,在此种情形下,可得利益损失等于转价格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


基本案情


济南日辉阳谷电缆销售公司(以下简称日辉公司)向山东阳谷县人民法院起诉称,我公司先付款自被告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公司(以下简称耐克森公司)处购进电缆,后销售给莱钢公司。2018年8月9日,我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被告直接将电缆发货至莱钢公司。因电缆出现水平问题,导致很多损失,被告出具了售后服务工作报告,其总经理张伟中签字确认,承认电缆有1800米出现水平问题退货。


因此,莱钢公司未支付我公司1800米电缆款454374元,后我公司给被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冲红了上述金额。该批电缆我公司拿货价为185.76元/米,销价格为252.43元/米。我公司觉得,因电缆出现水平问题,莱钢公司未支付我公司电缆款454374元,但我公司已经支付给被告电缆款334368元,被告理应退还,赔偿由此致使我公司收益的降低额12000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诉请:


1.判决被告耐克森公司支付因山东钢铁股份公司莱芜分公司(简称莱钢公司)项目电缆出现水平问题退货的已付电缆款334368元;


2.被告耐克森公司支付因莱钢公司项目出现水平问题导致的价值降低额120006元;


3.被告耐克森公司支付因莱钢公司项目出现水平问题的利息(以454374元为基数,根据被告公司规定的逾期未回款利息标准年利率8.4%计算,自2018年8月十日起至实质给付之日止,暂按87000元倡导);


4.本案诉讼成本由被告耐克森公司承担。


耐克森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其诉称业务合同电缆款双方到今天没有进行结算。原告对其诉称的水平问题,应进一步提交证据证实,原告以水平出现问题为由需要我公司承担责任不应予以支持。假设电缆出现问题,应提供测试报告,并将电缆退还公司,原告可以电缆出现水平问题为由向我公司倡导,但到今天我公司尚未收到其诉称的不合格电缆。原告诉求退还电缆款无事实法律依据,且已超越商品水平诉讼时效期间,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阳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5日,原告日辉公司(出卖人)与莱钢公司(买受人)签订交易合同,约定日辉公司供给莱钢公司电缆一批,合同总价款为壹佰陆拾叁万捌仟贰佰玖拾肆圆肆角整(1638294.40),其中包括额定电压为3.6/6KV-26/35KV电力电缆 ZR-YJV-35KV 1*300 1800米 单价252.43元 金额454374 元。由出卖人送货到莱钢指定地址,2018年9月30近日全部到货。


原告为履行上述合同,于同年8月24日与被告耐克森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日辉公司(买方)购买耐克森公司(卖方)电缆商品,合同总价款为捌拾捌万玖仟柒佰壹拾元整(889710元),其中包含型号为 ZR-YJV 电压等级26/35KV 规格1*300 数目1800M 单价185.76元的商品 金额334368元。合同第8.1条款定“买方应按发货前100%比率支付合同总价”,合同还对商品水平和检验标准、运输和出货、质保期等进行了约定。后耐克森公司确认原告订单,并在订单信息确认表中注明付款方法为现款,交货期为9.2号,到货地址为莱芜。9月11日,耐克森公司出具发货清单,将包括上述型号在内的电缆运送至莱钢公司,发货单备注“现款”。同年十月24日,耐克森公司给原告出具金额为83803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年12月6日,原告给莱钢公司出具编号为18978016、18978017、18978018、1897801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合计金额454 374元。


2019年2月28日,莱钢公司出具《关于黄前干熄焦I线电缆自然处置状况》,载明:“二〇一八年10月2日黄前干熄焦I线电缆发生自燃,……,此批高压电缆由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公司生产,济南日辉电缆销售公司负责销售,型号规格ZC-YJV-26/35KV-1*300长度1800米,生产日期二〇一八年7月份生产,于二〇一八年8月28日入库,单项合同金额¥454375元。……经厂委会议研究决定停止对日辉公司在莱钢的销售,退回本批电缆的款项,……。”同年5月8日,日辉公司给莱钢公司开具编号为12608598、12608599、12608600、1260860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454374元,发票注明“销项负数”。


2019年6月27日,耐克森公司出具《售后服务工作报告》,载明“顾客济南日辉阳谷电缆销售公司(莱钢集团),规格型号ZC-YJV-26/35KV-1*300;电缆说明电缆击穿,协商退换电缆事宜;公司建议:1.退货电缆长度,公司共计发货1800米,现库存有1084米(在仓库露天存放),我公司送山东质检所测试用18米,施工用电缆为230*3米,电缆击穿截掉约3米,因撤换电缆为击穿电缆,现场测量放电量超标,没办法第三销售,应做报废处置,因部分电缆过路面或其他缘由导致约80米没办法撤回。实质退回公司约1699米。”耐克森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中在该工作报告上签字。同年9月20日、11月5日,被告耐克森公司给原告开具编号为04896899、04896900、01058581、01058582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合计金额334 368元,发票注明“销项负数”。


耐克森公司账目明细表显示:2018年9月11日,顾客名字“济南日辉阳谷电缆销售公司”,摘要“收款单”,方向“贷”,余额金额911 505.54元;2019年9月29日,摘要“调电缆击穿”,方向“贷”,余额金额201 363.84元;2019年11月6日,摘要“调电缆击穿”,方向“贷”,余额金额334 368元。


阳谷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鲁1521民初272号马宪军诉耐克森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马宪军提出的第五项诉讼请求为:需要耐克森公司支付其退货款334368元及利息。庭审中,耐克森公司答辩称“该项诉讼请求为原告货物退回导致的欠款,其应当支付给日辉公司,而不是马宪军个人”。后马宪军当庭撤回了该项诉求。


裁判结果


阳谷县人民法院判决:


1、被告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济南日辉阳谷电缆销售公司返还电缆款334368元;


2、被告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日辉阳谷电缆销售公司收益损失120006元;


3、被告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日辉阳谷电缆销售公司利息损失。


一审宣判后,耐克森公司向聊城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公司向聊城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聊城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公司撤回上诉。


Tags: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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