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日,翟某向钱某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中记载,借款人翟某因资金周转,收到出借人钱某出借的80000元,借期为12个月,于2022年4月1日到期本息一并还清。若借款人逾期未付款,需支付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上述借条出具之日,翟某与吴某系夫妻关系,后双方于2021年十月登记离婚。还款期限届满后,翟某、吴某未偿还借款。钱某觉得,翟某、吴某双方原系夫妻关系,且借款是为了家庭生活,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故向槐荫法院提起诉讼,需要翟某、吴某一同偿还借款80000元、支付违约金8000元。
吴某辩称,自己与翟某已经离婚,且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男方名下债务由男方个人承担,钱某不可以需要自己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吴某应否承担夫妻一同还款责任?
经审理,法院觉得:翟某向钱某借款,发生于翟某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庭审中,吴某认同翟某的借款作用与功效为偿还房贷、车贷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本案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虽然两人已经离婚,并且离婚协议约定翟某名下的债务由翟某个人承担,但该约定系夫妻两人内部约定,不可以对抗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钱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故吴某应承担一同还款责任。综上,槐荫法院依法判决:1、翟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钱某借款本金80000元;2、翟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钱某违约金8000元;3、吴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对夫妻一同财产和一同债务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备约束力,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体现。但离婚协议的内容系由夫妻双方确定,假如夫妻双方以逃避一同债务为目的,将夫妻一同债务约定由无清偿能力的一方负担,必然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对离婚协议的对外效力应予以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有关规定,离婚协议中对夫妻一同债务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备约束力,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倡导权利,夫妻一方不能以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抗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一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一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夫妻一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夫妻一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一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置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一同债务向男女双方倡导权利。
一方就夫妻一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倡导由另一方根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