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指永久性地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办法,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肯定资格为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国内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含两部份的内容:
政治权利,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公民参加管理国爱事务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体现了国内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主人翁地位。国内法律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情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除数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政治自由,含议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公民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进行正常社会活动,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应该注意的是,公民的这类政治权利和自由需要依法行使,不能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不然不只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要遭到法律的制裁。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怎么样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实行期间,假如认真遵守监规,同意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阻止别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有创造创造或者重大技术改革的;
在平时生产、日常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应当依据犯罪的性质,风险程度与情节轻重,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特别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
法律依据:
国内《刑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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