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可以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关于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建议》
李-红和孙-武离婚时他们的儿子孙-帅已经10岁了,孙-帅随李-红生活,后孙-武又认识了后来的老婆张-兰,两人情投意合,相处了半年登记结婚,此时的张-兰的儿子王15岁,和孙-武、张-兰一同生活。结婚以后夫妻二人双双下岗,于是他们开了一家小餐馆,因为张-兰的厨艺很好,所以小餐馆的买卖也非常红火,赚钱之后他们又把买卖进一步做大,历经多年打拼开了酒店,买了房屋车子。酒店、房屋和车子都登记在孙-武的名下。孙-帅和王-波长大将来也在酒店帮忙,王-波在2000年和玉-林并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就在去年十一国庆节时全家开车出去游玩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张-兰和王-波都于车祸中死亡,王-波的老婆玉-林和女儿幸免于难,在处置完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之后,玲玲又因公婆的遗产问题犯愁了,由于孙-帅以王-波不是孙-武的亲生男孩且在车祸中死亡为由起诉需要继承孙-武的全部遗产,而且孙-帅还提出酒店、房屋和车子都是登记在他爸爸的名下就是他爸爸的财产。
于是玉-林又找到了普-若律师事务所,孙*勤律师接待了她,在认真听完玲玲的讲述之后为玲玲仔细剖析了这其中的不一样的法律关系。
1、关于夫妻一同财产的认定。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生产、经营收益是夫妻一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有书面约定归夫妻一方所有。而本案中孙-武和张-兰并没对财产进行任何约定。
2、继子女和继爸爸妈妈之间的继承关系。婚姻法规定爸爸妈妈和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里的爸爸妈妈和子女包含:婚生的爸爸妈妈子女关系、非婚生的爸爸妈妈子女关系,继爸爸妈妈子女关系和合法的养爸爸妈妈子女关系。据此,孙-帅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由于孙-武和张-兰结婚时王-波仍是未成年人,在此后的日常孙-武对王-波进行了抚养教育,形成了继爸爸妈妈子女关系,相互享有遗产继承权。
3、关于孙-帅所说的王-波在车祸中死亡就没继承权的说法是不是正确的问题,孙*勤律师觉得这也是本案的焦点。由于只有把这点理清才能确定玉-林母女是不是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经过上面的剖析大伙都了解王-波和孙-帅对孙-武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多数人会觉得王-波和孙-武在车祸中同时死亡,且王-波的生母也死亡,王-波就没继承权了,那样享有继承王-波遗产的玉-林母女也就没继承权了,在此,孙*勤律师要纠正一下大伙的错误认知。
依据《关于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的规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可以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此款中的“死亡推定原则”推定王-波后于孙-武夫妇死亡,有权继承孙-武夫妇的遗产,孙-武和张-兰的遗产不进行相互继承由他们各自的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即张-兰的遗产由王-波继承,孙-武的遗产由孙-帅和王-波继承。
玉-林母女作为王-波的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王-波遗产的权利。综上所述,孙-帅只能继承孙-武的部分个人财产而并不是孙-武夫妇的全部财产,更不可以剥夺玉-林母女的继承权。
玉-林听了孙*勤律师的剖析解说之后愁云散去,当场与孙律师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玉-林期望双方能通过调解解决问题,毕竟孙-帅还是自己女儿的叔叔,自己也不懂酒店的营运管理,为了便捷照顾女儿,玉-林主动提出让步,提出房屋和车子归她母女所有,而占遗产份额三分之二的酒店则有她和孙-帅一同拥有由孙-帅来营运管理。经过孙*勤律师的调解,孙-帅也认识到我们的想法是不对的,也想同意玉-林的建议,目前事情已经有了圆满的结局。本站属公益性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或经过本站律师编辑而成,如有有关内容侵有你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本站审核后将立即删除并且不对借助其内容作出的所有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