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为1、绑架罪的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3、客体是别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4、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别人的行为。
1、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含别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由于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对别人推行绑架,直接风险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风险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出货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总是受虐待、重伤甚至惨遭杀害;还有些将被害人风险后再勒索财物。立法者将绑架别人的行为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中,表明强调的也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这种犯罪事实上就是旧社会甚为猖獗的“绑票”行为,新中国成立后已经绝迹,近些年来又重新出现,并有进步的趋势,对社会风险很大。为了有力惩治这种犯罪,刑法将绑架行为单立为罪名。犯罪对象是“别人”。“别人”既包含妇女、儿童,也包含妇女、儿童以外的人。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办法,绑架别人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方法。“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推行暴力相威胁。“其他办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办法,如借助药物、醉酒等办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况等。这三种犯罪方法的一同特点,是使被害人处于不可以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将被害人非法绑架离开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法律只须求行为人具备绑架别人其中一种方法就构本钱罪。
3、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对本罪是不是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有些学者觉得,因为这种犯罪的“风险性特别大,但凡年满14岁并具备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① 。大家觉得,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假如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推行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留教养。假如在绑架过程中推行了杀害或者伤害被绑架人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别人“,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办法,强行将别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肯定期限内交出肯定财物,”以钱赎人。这里的“财物”应从广义上理解,不局限于钱财,也包含其他财产利益。“绑架别人作为人质“,是指出于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需要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其他目的,劫持别人作为人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别人的,或者绑架别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幼儿的,根据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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