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法庭调查
第八十六条辩护律师参加有两名以上被告人案件的审理,应当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顺序依次就座。
第八十七条合议庭组成职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别人和翻译职员具备法定回避情形的,在审判长宣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辩护律师可以参考状况提出,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八条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状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律师应当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第八十九条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发问后,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被告人发问。
第九十条在法庭调查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有权对证人、鉴别人、被害人、有专门常识的人发问。
第九十一条公诉人、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审判职员以威胁、诱导或其他不当方法发问的,或发问问题与本案无关、损害被告每人格尊严的,辩护律师可以提出异议并申请审判长予以制止。
第九十二条辩护律师发问应当简洁、了解,重点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进行发问。
第九十三条对出庭的证人、鉴别人等,辩护律师应当根据法庭安排发问。发问内容应当重点针对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进行。
第九十四条公诉人对辩护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或异议的,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反驳。法庭作出决定的,辩护律师应当服从。
第九十五条辩护律师可以就举证质证方法与公诉人、审判职员进行协商,依据案件不同状况既能够对单个证据发表质证建议,也可以就一组证据、一类证据,或涉及某一待证事实的多份证据发表综合质证建议。
辩护律师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就证据资格、证明力与证明目的、证明标准、证明体系等发表质证建议。
对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的不一样的质证建议,辩护律师可以进行辩论。
第九十六条辩护律师觉得可能存在以非法办法采集证据情形的,应当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可以在开庭审理首要条件出;在庭审期间发现有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可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
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辩护律师应当向被告人知道涉嫌非法取证的职员、时间、地址、方法、内容等有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可以申请法庭公告侦查职员出庭说明状况,调取、播放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与调取其他有关证据。
第九十七条对证人证言,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证人证言与待证事实的关系;
(二)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置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三)证人证言之间与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四)证人证言内容是不是为证人直接感知;
(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况;
(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七)证人作证是不是遭到外面的干扰或影响;
(八)证人的年龄与生理上、精神上是不是有缺点;
(九)证人证言是不是前后矛盾;
(十)证人证言是不是以暴力、威胁等非法办法采集;
(十一)证人证言的获得程序、方法是不是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
(十二)证人不可以出庭作证是什么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十三)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八条公诉人提出在案证据材料中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需要法庭延期审理。
对于当事人、辩护律师、公诉人有异议且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法庭公告证人出庭作证。
第九十九条对被害人陈述的质证,适用对证人证言质证的有关规范。
第一百条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讯问的时间、地址和讯问人的身份等是不是符合法律、司法讲解及有关规定;
(二)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不是符合法律、司法讲解及有关规定;
(三)被告人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得的情形;
(四)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不是均已随案移送,供述是不是前后一致;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不是符合常理,有无矛盾;
(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七)有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可以结合有关录音录像资料进行质证;
(八)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辩护律师对鉴别建议有异议,且该鉴别建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影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告鉴别人出庭作证。
对鉴别建议,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别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
(二)鉴别人与被告人、被害人有无利害关系;
(三)鉴别机构和鉴别人有无合法资质;
(四)鉴别程序、过程、办法是不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专业规范需要;
(五)检材的来源、获得、保管、送检是不是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
(六)鉴别建议是不是明确,形式要件是不是完备;
(七)鉴别建议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
第一百零二条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庭申请有专门常识的人出庭帮助质证,对鉴别建议提出建议。
第一百零三条对物证,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物证是不是为原物;
(二)物证与待证事实的关系;
(三)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四)物证的来源、采集程序、方法是不是合法;
(五)物证是不是遭到破坏或者改变;
(六)物证采集是不是完整全方位;
(七)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是不是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点;
(八)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的物证是不是附有有关笔录清单,是不是经侦查职员、持有人、见证人签名,物品的名字、特点、数目、水平等是不是注明了解;
(九)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四条对于书证,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书证是不是为原件;
(二)书证是不是有更改或更改的征兆;
(三)书证与待证事实的关系;
(四)书证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五)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不是与原件核对无误,或经鉴别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法确定为真实;
(六)书证的来源、采集程序、方法是不是合法;
(七)书证是不是遭到破坏或者改变;
(八)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书证是不是全部采集;
(九)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的书证是不是附有有关笔录,是不是经侦查职员、持有人、见证人签名;
(十)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五条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勘验、检查是不是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不是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需要;
(二)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是不是全方位、详细、准确、规范;
(三)固定证据的形式、办法是不是科学、规范;
(四)补充勘验、检查是不是说明理由,前后有无矛盾;
(五)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状况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有无矛盾;
(六)勘验、检查笔录是不是经勘验、检查职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七)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六条对辨认笔录,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辨认是不是在侦查职员主持下进行;
(二)辨认人有无在辨认前见到辨认对象或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点;
(三)辨认活动是不是单独进行;
(四)辨认对象或对象数目是不是符合规定;
(五)有无给辨认人暗示或指认的情形;
(六)有无制作规范的辨认笔录;
(七)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对侦查实验笔录,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实验的过程、办法、笔录的制作是不是符合有关规定;
(二)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没有明显差异;
(三)是不是存在影响实验科学结论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八条对视听资料,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视听资料的形成准时间、地址和周围的环境;
(二)视听资料的来源及提取过程是不是合法,制作过程中当事人有无遭到威胁、引诱等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
(三)是不是为原件,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不是签字或盖章;
(四)内容和制作过程是不是真实、完整,有无伪造、变造、剪辑、增减等;
(五)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系;
(六)播放视听资料的设施是不是影响播放成效等;
(七)视听资料为复制件的,是不是附有没办法调取原件是什么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址的说明;
(八)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九条对电子证据,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原始存储介质是不是随案移送;
(二)制作、储存、传递、获得、采集、出示等程序和环节是不是符合技术规范、是不是合法;
(三)内容是不是真实、有无变造、伪造、删除、修改、增减等情形;
(四)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不是全方位依法采集;
(六)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条对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及电子证据有疑问的,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告勘验、检查等有关职员出庭作证。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诉人出示庭前未提交证据的,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法庭休庭或延期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法庭进行庭外调查并公告控辩双方到场的,辩护律师应当到场。
第一百一十三条在公诉人举证完毕后,辩护律师有权向法庭举证,也可以申请法庭公告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可以是自行依法采集的证据,也可以是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但没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
第一百一十四条辩护律师举证时,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名字、内容、来源与拟证明的事实。非言词证据应当出示原件、原物,不可以出示原件、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