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法律上非法同居的分类
在国内现行法律上,非法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与别人同居和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两种。这样区别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1条第1款的规定,即“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是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依据“别人”是不是有配偶为标准,可以将上述两种非法同居再作区别:前者可以区别为:无配偶者与无配偶者同居和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两种;后者则可以区别为: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同居和有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两种。前者中的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可以归为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之中。因此,上述两种分类可以具体种类化为两种:无配偶者与无配偶者同居与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两种。
因此,在国内现行法上,非法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和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两类。
国内法律对非法同居持有哪些态度
依据《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是有配偶者相他们离婚的法定缘由。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致使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对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没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需要离婚的,应当不同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将来,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置。“该条规定的同居就是指的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1条第1款的规定,即“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是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依据前述对非法同居的分类作为讲解依据,人民法院对于无配偶者之间需要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对于有配偶者与配偶者、有配偶者需要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尽管人民法院对于无配偶者之间需要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予受理,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1条第2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对于无配偶者之间在非法同居期间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处置。
2、国内法上关于重婚的规定及态度
国内法上关于重婚的规定及分类
1、《婚姻法》第3条第2款前句规定:“禁止重婚。”
2、《婚姻法》第3条第2款与上述规定一模一样。
第10条第1项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
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致使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置,不能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爸爸妈妈子女的规定。”
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
推行家庭暴力或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推行家庭暴力或虐待、丢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
推行家庭暴力的;
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用了六个条约对重婚作出了规定。
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建议》第5条规定:“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需要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不是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需要处置离婚问题,应依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状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4、《婚姻法讲解》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对无效婚姻的程序规范和实体内容作出了规定。第16条规定:“民法院审理重婚致使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置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5、《婚姻法讲解》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对无效婚姻的宣告的程序问题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