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在“三期”内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可以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理由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紧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规范的;
紧急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打造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干扰,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假如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情形之一,虽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在“三期”內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的两种状况
1)用人单位不能以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怀孕、产假、哺乳”;
2)用人单位不能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以女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可以胜任工作、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员等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孕期、产期、哺乳期并非女职工的护身符,国家法律虽对女职工进行特别保护,但不是绝对的保护,女职工仍负有遵纪守法的义务,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可以来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大家的合作律师会给你认可的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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