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提要
各方当事人签订一份《债权出售协议》,但关于合同性质却产生了争议,债权人从合同内容推定应为债务承担协议,债务人则依据合同名字坚持觉得系债权出售协议,而中院、高院、最高法院对该争议问题的认定也截然相反,致使这起案件历经发回、重审、再审,判决结果反转再反转。那样,债权出售与债务转移在法律成效上有什么不同?合同名字与内容不符时应该怎么样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假如由法务来起草审核有关合同,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本集出镜
陈某:债权人、案件原告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自称其事先与高某之间存在3950万元的债权,各方签署的《债权出售协议》实为将高某的债务转由朱某承担,系债务承担协议。
高某:自称对朱某享有相应债权,在庭审中详细讲解了3,950万元出售债权的组成。据裁判文书显示,二审及再审审察期间,高某被羁押于监狱。
朱某:不认同与高某存在3,950万元的债权,据此觉得陈某、高某之间的债权出售行为无效。
宏三维公司:两笔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朱某的关联企业。
为简化案情,文中当事人相比真实案例有所删减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陈某作为债权人、高某作为原债务人、朱某作为债务人,三方一同签订《债权出售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
1、高某赞同按本协议条约和条件向陈某出售债权,陈某赞同按本协议的条约和条件从陈某受让债权。
2、经各方赞同,朱某赞同在债权出售完成后向陈某偿还债务,该债务包含本金和利息人民币3,950万元,附陈某与高某债权债务关系清单(共三页)。
3、高某所欠陈某债务3,950万元自本协议签字生效后由朱某承担清偿义务。高某所欠债务包含本金及利息共计3,950万元,自本协议签字后生效,若朱某不可以依约履行约定的偿还义务,该款项仍应由高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4、朱某自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不再向高某承担本金和利息3950万元义务;
……
7、经各方赞同,假如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义务或保证义务,导致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成本、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继续履行应尽义务并向另一方作出全方位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同时承担总标的额的5%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债权人。……
上述协议签订后,陈某向朱某倡导还款,但遭到朱某拒绝。
陈某随即于2015年将朱某、高某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朱某向陈某偿还3950万元及根据同期相同种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3.朱某承担违约金197.50万元;4.诉讼成本被告负担。
审理与裁判
该案经安徽宿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安徽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重审一审、二审程序中,法院重点就高某、朱某之间3,950万元债权债务的组成进行了审察。
高某称:高某对朱某享有3,950万元的债权真实存在。2013年8月到2014年3月高某替朱某垫付970万元和880万元两笔借款的利息为1,520万元,加上2014年转给朱某的400万元和80万元,合计为2,000万元;另外,朱某原先赞同店面房抵押却将店面房转给别人,高某舍弃抵押,但需要朱某把2,000万元在涉案债权出售协议上写成3,950万元,朱某表示赞同,接收了陈某3,950万元债务。该3,950万元并不包括970万元和880万元的本金。
法院查明:2013年3月16日,宏三维公司与高某签订970万元的《抵押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该970万元双方均认同系之前债权债务的结算。同日,宏三维公司与高某签订了880万元的《借款合同》。基于970万元《抵押借款合同》,宏三维公司曾通过第三方账户向高某还款1,350万元;除此之外,宏三维公司就其与高某案涉880万元借款向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高某返还多支付利息145.41万元,裁决高某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76万元。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裁决:高某于裁决收到之日起10日内返还宏三维公司多支付的借款利息145.41万元。
二审法院觉得:
1)关于案涉出售协议的性质
第一,各方签订的协议名字即为“债权出售协议”。第二,依据该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款定内容,可以反映系高某将它对朱某的债权出售给陈某。该协议中第三条款定,亦反映基于高某将对朱某享有些3,950万元债权出售给陈某后,朱某才承担清偿高某所欠陈某3950万元债务。第三,陈某提起本案诉讼的起诉状中载明“2015年2月,原债务人高某将对被告朱某的债权重3,950万元出售给陈某……”。且本案原一审庭审中,陈某代理人亦称,朱某欠高某的钱,高某用她的债权来抵销所欠陈某的债务。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债权出售协议》系债权出售协议并无不当,陈某此项上诉理由不可以成立。
2)关于《债权出售协议》所涉高某出售债权的组成与相应利息是不是支付完毕
案涉《债权出售协议》对于高某出售债权的组成未作出明确约定。依据高某所述出售债权的组成,……关于两笔借款产生的利息1,520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建议》第6条,已超出法定利息上限,因此对高某倡导的1520万元利息不予支持。……关于高某倡导2014年3月出借480万元。对此,高某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据此,结合上述剖析,朱某关于各方当事人签订债权出售协议时,所出售的宏三维公司欠付高某案涉两笔借款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的利息及2014年3月19日、3月28日两笔款项的债权已消灭的倡导,本院予以采信。至于高某与朱某、宏三维公司之间其他借款关系,可另行处置。
据此,二审判决:(对一审驳回陈某全部诉讼请求的判项)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陈某申请再审称:
(1)从《债权出售协议》的当事人关系、所附《陈某与高某债权债务关系清单》和内容表述来看,该协议实质为债务承担协议;
(2)二审法院将案涉协议中高某出售债权的组成及相应利息是不是支付完毕总结为争议焦点之一是不对的,该问题不是本案审察范围,案涉协议是债务承担协议,不涉及高某与朱某之间的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