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借贷规定”),已经开始推行。其中第26条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价格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2023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即3.45%的4倍计算,现在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3.8%。
所以,大伙都误觉得借款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即为4倍LPR,然而,最高法明确,这类公司对外借款不受4倍LPR的限制:
1.小额贷款公司;
2.筹资担保公司;
3.地区性股权市场;
4.典当行;
5.筹资出租公司;
6.商业保理公司;
7.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意味着,要找这类公司筹资借款,你得注意一点,因为他们不受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的限制,总是会约定高额的违约金,一旦借款逾期,或许会面临高额违约金。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讲解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广东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讲解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建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筹资担保公司、地区性股权市场、典当行、筹资出租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有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讲解。
2、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讲解中予以明确,请遵照实行。
3、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