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结婚以前医学检查包含对紧急遗传成人两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含这三种疾病。该法第38条对这三种疾病的范围作了限定:
《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与医学上觉得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结婚以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建议;筹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紧急遗传成人两性疾病,是指因为遗传原因先天形成,病人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觉得不适合生育的遗传成人两性疾病。《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此类病人在双方赞同下,采取长效避孕手段或者实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与其他重型精神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怎么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建议》第1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点,或其他缘由不可以发生性行为,且很难治愈的”之规定推定可知,一方有紧急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可以发生性行为的,亦应是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伴随医学的进步,一些不适合结婚的疾病可以得到治愈,但又有一些新的疾病被发现,因此,国内婚姻法没具体列举患有什么疾病的人禁止结婚,而是只做原则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