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检察院审察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0.5个月;
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0.5个月,共3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73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第177条)
统计:(1个月+0.5个月)+1个月×2次+(1个月+0.5个月)×2次=6.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