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通知:视为有正当理由,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公司IPO保荐书中载明,为调整股权构造,两自然人股东将持有些该公司股份出售给各自设立的一人公司,依据营口老边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到其设立的一人公司是不是缴纳个人所得税请示的回复》:鉴于公司现在的实质状况,该局暂未查到此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依据,暂按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4年第67号《股权出售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方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股权出售双方可以提供有效证明其适当的其他合理情形,视为有正当理由,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东莞税局回话:不是有正当理由情形,低于净资产份额的属明显偏低
问:自然人A持有甲有限责任企业的70%股权(自然人A出资甲企业的本钱是1元/每元注册资本)。A计划将它持有些甲公司30%股权出售给乙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系自然人A持股100%的一人公司),作价是1元/每元注册资本。现在甲公司每元注册资本的净资产约1.4元。
1.请问该股权出售行为是不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需纳税,请提供纳税计税依据、纳税时点等政策法规。
3.如需缴纳个税,是不是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纳税?能否申请地方留存部分个税返还?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莞税务局回复时间:2021-02-24 17:30
回复内容: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出售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拟进行股权出售的收入低于其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出售收入明显偏低。同时,依据67号通知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将股权出售给其100%持股的一人公司,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67号通知第十四条的办法核定股权出售收入。
2、纳税人发生股权出售行为的,应依据67号通知第二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包含下列情形: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出售价款的; 股权出售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受让方已经实质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通知生效的; 本方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3、现在针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和技术成就投资入股等情形有分期缴纳和递延纳税打折政策,因为不同状况下所涉及政策较为复杂,建议携带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4、地方留存部分个税返还事情请向财政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