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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效力?

www.xwios.com 2024-10-02 婚姻家庭

近年来,离婚案件中,涉及“忠诚协议”的纠纷愈加多,对于此类协议的是不是有效,无效情形及标准等也成为了司法裁判中的争议焦点,本文仅以离婚纠纷中“忠诚协议”为研究对象,结合不同司法判例,针对离婚纠纷中涉及的“忠诚协议”是不是有效及法官倾向性看法展开研究。

大家分别以“忠诚协议/夫妻诚实协议/婚内忠诚协议”“离婚纠纷/离结婚以后财产纠纷”等关键字,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库中进行案例检索,通过对检索到的案例进行梳理剖析,发现现在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关于忠诚协议时,总是会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1、持“忠诚协议”有效的看法主如果基于的以下理由:

1、“忠诚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2、“忠诚协议”并不违反公序良俗。

3、“忠诚协议”具备合约的性质,是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

2、忠诚协议应区别内容,涉身份关系类内容应无效

关于“忠诚协议”所涉子女抚养的约定无效,大家觉得该部分约定因涉身份关系而无效。理由如下:

( 1 )合同法原则上不调整身份法上的合同。

( 2 )抚养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不可以通过协议排除。

( 3 )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首要条件,而不可以“附条件”约定。

3、关于“忠诚协议”,涉财产分割及补偿协议类内容无效

男女双方在订立类似“忠诚协议”时,夹杂了基于马上缔结夫妻关系产生的感情原因、人身关系原因等,与普通合同有明显不同,在认定该类“忠诚协议”的效力时也不应按合同法律关系的效力认定规则予以认定。

笔者通过对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案例的整理研究后发现,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各大法院对于忠诚协议的处置建议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反。在《民法典》颁布之时,最高院曾提出,夫妻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实行力,因此近年来,各大法院对于“忠诚协议”的审理看法渐渐从“支持”、“认可”转变为“不予支持”、“不予处置”。

同时,通过对现有涉及“忠诚协议”裁判文书的统计,在协议明确涉及财产分割的诉求中,法院不予支持的比率达到 90% ,而认可承诺书(协议书)的比率仅为 10% 。

在涉及财产分割的“忠诚协议”的全部样本案例中,夫妻双方均为 80 后的占比达 55% , 70 后占比 30% 。结婚年龄超三年的夫妻占比最高。80 后中年夫妻群体订立“忠诚协议”占比趋高,这类结婚年龄超三年的夫妻已基本完成磨合,一般有稳定的收入和大额婚内财产,并且这部分人群步入了“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阶段。

对于这部分人群来讲,他们面对的是 4 + 2 + 1 或 4 + 2 + 2 家庭结构情况,即需要同时赡养四个老人,并抚养一到两个孩子,作为承上启下的一代人,他们负担着巨大的生活重压、一旦婚姻陷入危机,经济抗风险能力弱。这种大背景之下,订立“忠诚协议”、“婚内财产协议”不失为这种类型的人群防范婚姻风险的一个选择。

在已有案例中,有部分法院觉得夫妻间的“忠诚协议”可以根据合同编有关规定进行处置,那样那种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有关规定?这主要取决于夫妻忠实协议的性质与是不是违背身份关系法律的有关规定。

现实日常容易见到的“忠诚协议”个性化最强,文字表述并不同,性质也不可以以偏概全。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是约束的是另一方或许会发生的“不忠行为”,并以此要违反者承担肯定后果的协议,其性质上可以认定为违约责任协议,因此,若夫妻“忠诚协议”中的“过错行为”与所承担的后果不违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规定的,可以参照用合同编的规定。

最后,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需要对案件详细情况进行具体剖析,如当事人的家庭实质状况、过错行为发生是什么原因、签署协议的动机和目的、过错行为和离婚的关联等等,依据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置。当然,婚姻家庭中的问题比较复杂,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审慎处置。

Tags: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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