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子交易合同纠纷中,常常出现夫妻一方未经其配偶赞同出卖夫妻共有房子的状况,特别是在房价上涨的状况下,出卖人及其配偶可能受利益驱使,一方擅自将房子与第三人订立交易合同,另一方以无权代理或无权处分为由倡导交易合同无效或需要解除合同。此时交易合同是不是有效?若因共有人不认可供应致使合同没办法履行,买受人权利又怎么样保障?
平时家事代理是配偶权中的一项要紧内容,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平时生活需要而与第三方为肯定民事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夫妻一方在平时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方所推行的肯定民事法律行为,视为依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也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