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土地的征收,一直是人民比较关心的问题,也是当今社会上比较热点的话题。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对于被征收人的补偿和安置尤为重要,一旦处置不好,就会引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所以,对于土地征收的所有问题,有关部门都需要密切注意,被征收人也需要要知道征地和拆迁的有关常识。那样,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利进行土地征收吗?下面记者为大伙介绍有关常识。
县级人民政府是没权利对土地征收的,只有国家才有权利对土地进行征收。在现实日常,国家是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使的,由区县及国土局具体进行办理。由此看来,对于县级人民政府是不是有权利征收土地这种问题,答案很简单。只有国家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状况下,才会授权给当地的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才有权利去征收土地。
依据《民法典》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状况下,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可以征采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在征收土地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准时足额支付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与被拆迁房子价值、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并且要安排被征收人的社会保障成本,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由此看来,大家好了解到,只有国家才有权利对土地进行征收。现实日常,也只有在国家授权的状况下,有关部门才能对土地进行征收。而国家对土地进行征收,一般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状况下进行的,这是具备强制性的。被征收人只能在为自己争取到合法利益最大化的状况下,配合国家的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