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条规定,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49条的规定办理(辩护人阅卷规定)。
《刑事诉讼法讲解》第57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被害人若想对案件材料知道,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被害人需要委托别人代为参加诉讼,即在诉讼中有诉讼代理人,换言之被害人自己没办法申请阅卷;
2.诉讼代理人在经法、检机关许可后方可行使阅卷权,如没获得法、检机关的许可,则诉讼代理人无权阅卷;
3.诉讼代理人在案件移交审察起诉之日起方可申请许可阅卷,法律规定了申请阅卷的时间起点,但对阅卷的截止时间没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