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六条“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质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练习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合的整容费与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质发生后另行起诉。但依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别结论确定势必发生的成本,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该条规定明确:“医疗成本的赔偿数额,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质发生的数额确定。”这一句中的用词是“实质发生”而非“实质支付”,不论具体哪个支付。当然,假如在治疗过程中,保险机构或者侵权人已经垫付部分医疗成本,对于已经垫付的医疗成本一样要计入被侵权人的损失,只不过在确定了侵权人应当赔偿责任后,理应付已经垫付的部分进行抵减。
为此,发生交通事故伤亡之后,切记要保存好所有些医疗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