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最高法民申139号
裁判理由:长业公司倡导王某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就此问题,借款人倡导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应当举证证明出借人在肯定期间内存在多次反复从事有偿的民间借贷行为,出借行为具备反复性、常常性,出借目的具备营业性或者经营性。本案中,现有证据显示王某在一段时间内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目仅有2件,不可以证明其行为具备常常性、反复性。王某与名望公司于2012年12月7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的往来款项,涉及王某与名望公司签订的关于案涉项目投资改造的有关协议,不足以证实王某非法从事放贷业务。因此,长业公司倡导王某构成职业放贷人的原因不可以成立。案涉《三方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
总结:对“职业放贷人”应从行为和目的上进行综合认定,频繁以盈利为目的对外出借款项的才能认定为职业放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