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担保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
1、不要行政命令担保。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在是不是设立担保、使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类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涉的状况下设定的,容易产生纠纷。
2、不要人情担保。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少应有些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
3、不要贿赂担保。
2、担保合同应包括什么内容
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1、保证合同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类型、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法;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觉得需要约定的其他事情;保证合同不完全拥有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达成,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2、抵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类型、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字、数目、水平、情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觉得需要约定的其他事情;抵押合同不完全拥有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质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类型、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字、数目、水平、情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当事人觉得需要约定的其他事情;质押合同不完全拥有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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