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操作中,不少朋友都会遇见在同意了出售的债权后,债权到期但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窘境。如此一来同意出售的新债权人利益就会受损。那样,如果债权出售后债务人不履行该如何解决呢?为知道决你的疑问,律图记者特意为你搜集了以下资料,期望对你有帮助。
1、债权出售后达成的条件
债权出售,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出售,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它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出售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叫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叫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一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人之债。债权出售的生效条件:
1、需要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出售的首要条件。以无效的债权出售别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出售别人,是出售的标的不可以。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预防受叫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
2、出售不能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出售只不过主体上的变更,假如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是出售性质。
3、债权的出售人与受叫人需要达成债权出售的协议。债权出售是一种处分行为,需要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出售人主体需要符合资格,即具备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需要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出售无效。假如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出售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叫人已同意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4、出售的债权需要具备可出售性。依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出售。一种是基于个人信赖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是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出售,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种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能出售的债权。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债权出售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但需要在债权尚未出售之前作出,不然出售有效。第四种是依法律规定不能出售的债权。
5、债权的出售需要公告债务人。《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出售权利的,应当公告债务人,未经公告,该出售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6、债权出售需要遵守肯定程序和手续。一般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自愿原则,但《民法典》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出售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根据其规定。”
2、债权出售履行公告义务的主体及公告方法
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债权出售纠纷有很多是与公告义务的主体是不是正确有关。而《民法典》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也不清楚。因此有人觉得应由出售人公告,也有人觉得由让与人或受叫人公告均可以,只须实质公告了债务人即可。
该公告义务只能由债权人履行才是有效的,理由如下:
1、从债权出售的公告的效力及合同相对性原则看。债权出售具备两方面的效力,一是对内效力,即债权出售人与受叫人之间出售合同的效力。二是债权出售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产生的效力。在公告未到达债务人前,其债权出售协议仅在债权出售人与受叫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既然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则不可以由债务人向受叫人作出公告,也不可以由受叫人向债务人作出公告。
即便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不可以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倡导。而此时债务人尚未加入到债权出售关系中,受叫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没发生合同关系,债务人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那样受叫人就没资格向债务人作出公告。而在正式公告以前,合同关系仍只存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而债务人与受叫人没发生合同义务,所以应当只能由债权人履行公告义务。
2、假如可以由受叫人公告,那样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在债权人没作出公告的状况下,受叫人向债务人作出公告,需要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人作出履行后,债权人不承认出售关系的存在,需要债务人继续履行,如此极易发生纠纷。抑或根本没有债权出售关系,第三人制造不真实的债权出售凭证并公告债务人履行,债务人履行后,债权人持原债权凭证倡导债权,如此债务人便大概陷入连环的诉讼中,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而假如规定只能由债权人履行公告义务便可以降低或防止不真实债权出售后发生的一系列纠纷。
3、债权出售后债权出售人应承担的责任
1、债权出售后债权出售人应该对债权的缺陷负担保责任。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尤其是在合同中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状况下,单纯出售债权非常可能导致债务人利益的损害,所以国内《民法典》在规定债权出售中赋予债务人抗辩权和抵销权。《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出售公告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叫人倡导。”《民法典》第549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出售公告后,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出售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叫人倡导抵消。
2、债权出售后债权出售人对债务人履行不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当合同债权全部出售的协议生效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因而债的主体发生变化,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债权人因出售协议的生效而完全退出原来债的关系,丧失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合履行,原债权人不再享有权利,当然对债务人履行不可以也不负担保责任。
4、债权出售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规定
债权出售后债权出售人应该对债权的缺陷负担保责任
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尤其是在合同中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状况下,单纯出售债权非常可能导致债务人利益的损害,所以国内《民法典》在规定在债权出售中赋予债务人抗辩权和抵销权。《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出售公告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叫人倡导。”《民法典》第549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出售公告后,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出售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叫人倡导抵消。”是指债务人可以其对原债权人的所有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受叫人。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法定的抗辩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用以倡导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免责事由,依据《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唯一的法定抗辩事由。
合同订立后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其他所有事由,比如,可撤销合同、原债权人的违约行为、原债权人的不当履行、原债权人对债务人免责的意思表示等均可以向受叫人倡导抗辩。
只须债务人对债权出售人有到期债权,此时债务人可以向债权受叫人倡导抵消。在两种状况下可以行使抵销权:一是债务人的债权先于出售的债权到期。二是债务人的债权和出售的债权同时到期,债务人也可以向让与人行使抵销权。
债权出售后债权出售人对债务人履行不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当合同债权全部出售的协议生效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因而债的主体发生变化,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债权人因出售协议的生效而完全退出原来债的关系,丧失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合履行,原债权人不再享有权利,当然对债务人履行不可以也不负担保责任。
在合同司法实践中,大家总是不容易将合同债权的出售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从法律和理论上搞了解,容易将二者混淆,甚至个其他人或者组织恶意以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代为履行债务说成是债权的出售,从而逃避我们的债务。当然,假如将对濒临破产企业的债权出售给债权受叫人后,债权出售人可以对债务人的履行不可以不向债权受叫人承担担保责任。
以上就是对债权出售债务人不履行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解答了。总的来讲,当你的债务人确认不履行义务时,你可以先进行催告,当他们仍然拒绝履行债务时,你就能提起诉讼了。记者觉得,因为出售的债权涉及三方关系和担保等内容,权利义务关系十分复杂。所以,如果是你不了解怎么样办理,聘请律师全程代你办理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更多有关常识你可以咨询律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