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在债务纠纷产生后,通过舍弃其债权、舍弃债权担保、免费出售财产、以明显不适当的底价出售财产等行为逃避债务的,可以认定债务人转移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舍弃其债权、舍弃债权担保、免费出售财产等方法免费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达成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适当的底价出售财产、以明显不适当的高价受让别人财产或者为别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达成,债务人的相对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