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诉法讲解》第二百一十五条 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约,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约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清楚没办法实行的除外。”
依据《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依据《仲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情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方法,迫使他们订立仲裁协议的。
依据《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情或者仲裁委员会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