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然而实践中,存在一些用人单位拒不将劳动合同文本出货劳动者的状况。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条约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出货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导致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未将劳动合同文本出货劳动者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因用人单位拒绝出货劳动合同文本给劳动者导致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样,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者是不是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薪资赔偿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资。
可见,二倍薪资赔偿针对的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拒不出货劳动者的,不等同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所以不可以适用二倍薪资赔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