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
什么叫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由有关责任人根据肯定的规范给予死者家属的少量的赔偿。受害人的死亡给其家庭与其亲人带来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是对别人利益的一种紧急侵害,是道路交通事故的紧急后果,应当给予赔偿。死亡补偿费不是对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赔偿,生命无价,也没办法予以赔偿。立法上设立死亡补偿费的目的在于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抚慰死者家属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弥补死者家属所遭到的相应的财产损失。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29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依据受害人年龄的不同而赔偿年限有异,但都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为标准进行计算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与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一般是同一的,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根据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确定。下面以不满六十周岁的受害人为例进行说明。其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比如:周某34岁,开摩托车带妻儿回娘家,一辆拉条木的拖拉机恰好在周某经过时散落下来一根条木插入摩托车的前轮,致使摩托车撞到拖拉机尾部,周某当场死亡。周某所在的区域为国内东部沿海某发达地级市,周某为城镇居民,根据其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有关统计数据,其当地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为12000元/年,如此,周某家人可获得死亡补偿费12000元/年×20年=240000元。
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需要死亡补偿浪费时间,其乘数较十年要短,但不会短于五年,具体为,六十周岁以上不满七十五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讲解关于死亡补偿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29条。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讲解》第4条第8项。
(八)死亡补偿费:根据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