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拘禁罪的条件是什么样的
非法拘禁罪成立的要件是未经合法授权而侵有别人的人身自由权益。
这一犯罪行为的断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即若有其他人通过非法方法限制别人的人身自由,或者使用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别人人身自由,那样他/她便可能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
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在推行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如殴打、侮辱等恶劣情节,那样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假如非法拘禁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重伤甚致死亡,那样将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依法对罪犯处以相应的刑事惩罚。
除此之外,若是为了追讨债务而采取非法扣押、拘禁别人的行为,也将根据上述规定进行惩处。
最后,对于那些身为国家机关员工却借助职务之便从事此类犯罪活动的人,将被认定为罪犯并遭到加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别人或者以其他办法非法剥夺别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备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根据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别人的,根据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员工借助职权犯前三款罪的,根据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非法拘禁罪拘留几天判刑
通常情况下,宣告判决所需的最长期限为自羁押之日起最多两个月;但对于案情较为复杂,且在法按期限内没办法完成审结的情形,亦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专门审批,将期限延长一个月;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办法完成侦查工作并终结案件的,则需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方可将期限延长至两个月;
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情形,也需要依据具体状况进行相应的延期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觉得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察批准。在特殊状况下,提请审察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察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告后立即释放,并且将实行状况准时公告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非法拘禁罪成立的要件是未经合法授权而侵有别人的人身自由权益。
这一犯罪行为的断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即若有其他人通过非法方法限制别人的人身自由,或者使用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别人人身自由,那样他/她便可能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
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在推行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如殴打、侮辱等恶劣情节,那样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假如非法拘禁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重伤甚致死亡,那样将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依法对罪犯处以相应的刑事惩罚。
除此之外,若是为了追讨债务而采取非法扣押、拘禁别人的行为,也将根据上述规定进行惩处。
最后,对于那些身为国家机关员工却借助职务之便从事此类犯罪活动的人,将被认定为罪犯并遭到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