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实行机关批准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法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实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准时到案;
(四)不能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参考案件状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能进入特定的场合;
(二)不能与特定的职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能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照件交实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不同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