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日常,如此案件已经不少了。
通常情况下,是另一方提出实行异议,被驳回的,提起实行异议之诉。
第一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是夫妻一同财产。一方未经另一方赞同,即行抵押,侵有另一半的财产权利。而抵押权人在办理抵押时,也没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没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是主观上不具备善意。
所以,法院一般会由于保护抵押一方配偶的共有权而否定另一半房地产抵押的效力。
在此类案件的实行中,夫妻的另一方要准时提出实行异议,被驳回的,准时提出实行异议之诉。有时,还涉及到撤销实行财产分配策略之诉。
总之,维护个人财产所有权不容疏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