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毒刑事案件引导侦查要素引导
近年来,涉毒刑事案件呈多发态势,且毒品犯罪数目不断攀升,此类案件在介入引导侦查时应该注意以下要素:
(一)强化采集证据的时效意识。
涉毒刑事案件有的证据时效性强,假如不注意准时采集,后期再想补证已不可能或困难程度相当之大。
1.在涉及手机等通讯工具的搜查、扣押过程中,要对犯罪嫌疑人所用手机号码的状况加与时固定。
由于这类手机号码大都不是以涉毒职员本人的名义办理的,引导侦查机关准时对犯罪嫌疑人所持手机用的号码加以固定,能够帮助在那些将技术侦查所获材料作为证据用的案件中形成闭合的证据锁链。不然,犯罪嫌疑人一旦不承认自己并未用过该号码,将会进一步升级证明标准和困难程度。应该注意的是,提取短信不可以仅由侦查职员看过后,随便摘录下来并签上本人的名字,而应当着犯罪嫌疑人的面提取,并且有该嫌疑人和见证人的签字确认。
2.对于在交通工具上或刚离开乘坐的交通工具就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应立即询问有关司乘职员,证实犯罪嫌疑人上车地址、随行职员状况、随身携带物品与途中有没异常表现等事实,这类证言比较容易就成为指控其运输毒品犯罪的有力证据。
假如当时没取证,事后再找有关司乘职员,一是困难程度较大,要花数倍的精力;二是即便找到司乘职员,由于他们天天都要接触很多乘客,也非常难回忆了解,证言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不可以得到保证。
3.在第一时间调取有关的视频资料。
与案件有关的视频资料应当准时、全方位地搜集、调取,如住宿宾馆、网咖或者收费站、停车点等场合的视频监控录像。假如犯罪嫌疑人自开车辆运输毒品而没过路、过桥费等书证的,就应该立即提取沿途收费站的监控录像。上述要素,需要引导侦查职员特别关注。
(二)严格采集证据的程序规范。
在涉毒犯罪案件中,搜查犯罪嫌疑人随身或者驾乘交通工具、搜查其居住地等几乎是每个案件都必经的程序。但在这一过程中,侦查机关因为同时关注抓获犯罪嫌疑人及查缴涉案毒品等多个方面,总是在采集证据的程序规范性上有所欠缺,后期可能致使上述证据的采集存在非法和缺陷状况,从而影响起诉和判决。所以,公诉引导侦查时,要引导侦查职员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规范进行搜查、扣押,固定证据不留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