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上班几天才有薪资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职员自上班入职的第一天起,单位便应当开始计算其薪资,无论该职员当天是不是提供了完整的劳动,都应根据实质出勤天数计算薪资。
假如职员在入职后因特殊缘由辞职,单位也应根据实质出勤天数计算并支付其应得的薪资,不能随便扣除或拒绝支付。
2、禁止无故克扣和拖欠薪资
《劳动法》明确规定,薪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且不能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薪资。
1.无故克扣薪资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首要条件下,无正当理由扣减其应得薪资的行为。
2.无故拖欠薪资也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越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薪资。
3.在某些特殊状况下,如用人单位遇见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或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遭到影响时,经与工会协商并征得赞同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薪资。
4.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薪资的,除需全额支付劳动者薪资报酬外,还需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这进一步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对用人单位行为的约束。
特殊状况下薪资扣减规定
尽管《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和拖欠劳动者薪资,但在某些特殊状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扣减劳动者的薪资。这类特殊状况主要包含: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扣减薪资的情形;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扣减薪资的情形;
3.用人单位依法拟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扣减薪资的情形;
4.企业薪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薪资需要下浮的情形(但支付给劳动者的薪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
5.与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薪资的情形。这类特殊状况的扣减薪资行为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需要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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