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承的分类
继承可以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
1、有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根据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根据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根据协议办理。
2、遗赠抚养协议效力高于遗嘱,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2、民法典规定的遗嘱种类
(一)自书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有关案例剖析:
案情:吴大爷的老婆过世后,吴大爷又找了一个老伴儿并与之结婚,吴大爷与前妻有五个子女,与二婚老婆无子女。吴大爷的前妻在世时,吴大爷承租了一处直管公房,后来,在与二婚老婆结结婚以后,吴大爷向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将公房买了下来,获得房产证,房地产落在了吴大爷名下。后来吴大爷病重,二婚老婆不尽心对吴大爷照顾,吴大爷生病住院期间是其五个子女轮流照顾的。吴大爷亲自书写遗嘱,写明将我们的房地产份额由五个子女平均继承,二婚老婆不能继承。
吴大爷过世后,吴大爷的五个子女和二婚老伴因房地产的分配和抚恤金、丧葬费分配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问题:吴大爷与二婚老婆结结婚以后,购买的房地产,是吴大爷的个人财产还是吴大爷和二婚老婆的一同财产?吴大爷写了遗嘱后,与不写遗嘱相比,房地产的继承发生了什么变化?
法院审判结果:房地产由吴大爷的二婚老婆获得百分之五十份额,五个子女各获得百分之十份额。对于吴大爷过世后所发放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在扣除吴大爷子女为吴大爷办理丧葬事宜的实质花费后,由吴大爷的五个子女和二婚老婆均分。
(二)代书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打印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四)录音录像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名字或者肖像,与年、月、日。
(五)口头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状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状况消除后,遗嘱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六)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有关案例剖析:
案情:王大娘和老公育有四个子女,王大娘老公名下有房地产一处。王大娘的老公于1997年2月过世,王大娘于1997年9月到公证处做了公证遗嘱,将她名下的房地产份额全部留给二儿子继承。2003年,王大娘过世。王大娘过世后,四个子女因对房地产的分割存在争议,王大娘老公名下的房地产一直未处置。2018年,王大娘的二儿子将它他三个兄弟姐妹诉至法院,需要分割房地产。法院审理中,其他三个兄弟姐妹称王大娘在做公证遗嘱时,意识已不清醒,没办法正确表达意思,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判决结果:法院确认了公证遗嘱的效力,王大娘的二儿子分得房地产的十分之七的份额,其他三个兄弟姐妹各分得房地产十分之一的份额。
3、存在多份遗嘱时,应以哪份遗嘱为准
《民法典》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立在后面的其他形式的遗嘱,可以变更或代替先前所做的公证遗嘱。这与已经失效的《继承法》“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可以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相比,发生了非常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