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债权确认诉讼费怎么收费规定
依据《诉讼成本交纳方法》的有关规定,破产债权确认诉讼费的怎么收费主要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和判决结果。
1.在破产程序中,若债权人提起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因为此类案件是劳动争议案件,依据规定,每件案件只需要交纳象征性的10元诉讼费。
2.对于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若债权人未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而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并因此引发诉讼,那样此类案件的诉讼费则根据财产案件的规范交纳。
2、债权申报与确认步骤
债权申报是破产程序中的要紧环节,它需要债权人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根据法定程序向管理人申报其享有些债权。
1.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通知之日起计算,最短不能少于30日,最长不能超越三个月。
2.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证明其对债务人享有些债权。
3.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会进行审察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应提交首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以确保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1)对于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若管理人觉得申报依据不足而不予认定,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而对于在债权申报期限外补充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同样会进行审察,并视状况决定是不是将它编入债权表。
4.在债权确认过程中,若债权人与管理人对债权的认定存在争议,可以通过诉讼方法解决。人民法院将依据事实和证据,对争议债权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将直接影响债权的确认与否与相应法律后果的承担。
3、补充申报债权的法律成效
对于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然而,补充申报债权会产生肯定的法律成效。
1.对于在补充申报以前进行的分配,债权人不能需要补充分配。这是由于破产程序已经根据既定的程序和时间表进行,补充申报的债权没办法享有与之前申报的债权相同的待遇。
2.补充申报人需要承担审察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成本。这类成本包含管理人审察成本、债权人会议成本等,是因补充申报人逾期申报债权而产生的额外成本。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这类成本应由补充申报人自行承担。
3.若补充申报人对管理人的不予认定有异议并提起诉讼,诉讼成本也将依据《诉讼成本交纳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交纳。
若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补充申报人的诉讼请求,确认其债权,诉讼成本一般由败诉方承担。然而,如前所述,因为企业破产法的特别规定,补充申报人可能需要自行承担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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