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强奸,是无视女人的性决定权,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保护的是女人的性自主权及身心健康。违背女人的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最本质的特点。有些行为人与女人性交即使用了暴力、胁迫方法,但性交行为若并未违背女人意志的话,亦不构成强奸罪。是不是违背妇女意志,只能以是不是违背女人当时的意志为标准,若事发当时违背妇女意志,事后通过承诺给其好处让其声称当时出于自愿,不影响行为人强奸罪的认定。
反过来,男女双方事发当时均系自愿,事后女方声称系被强迫,男方亦不构成强奸罪。因为法律推定14周岁以下的幼女与是精神患者的女人不具备性的自主权,所以,只须和此种女人发生性关系,不论是不是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也不论该女人在形式上是不是赞同,均觉得违背了该女人的意志,成立强奸罪。
另外对于精神正常的已满14周岁女人来讲,不可以以事发时是不是反抗作为判断是不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唯一准则,特殊状况下,即使女人未反抗或者无明显反抗,还要看未反抗是什么原因,有些妇女可能是不敢反抗,行为人照样能构成强奸罪。只有在妇女是基于赞同或者完全无所谓的心态不做反抗,行为人才可能被认定不违背妇女意志而脱罪,不然完全可能因妇女不敢反抗、性交违背其意志而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