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典型的过错责任形态有哪些种类情形
典型的过错责任形态主要涵盖以下几种具体情形:
1.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推定教育机构具备过错。这一规定明确了教育机构在此类事件中的责任承担原则。
2.病人若因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或隐匿、拒绝提供病历资料,乃至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而遭受损害,同样推定医疗机构具备过错,这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所明确规定的。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掉落坠落致人损害、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林木折断致人损害,与地下施工(含窨井)致人损害等情形,均推定有关责任人具备过错。
4.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时,亦推定所有人或管理人具备过错,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2、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差异
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在性质、责任分担、免责条件及司法实践上存在显著差异。
1.无过错责任更侧重于对受害人的补偿,而非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而过错推定责任仍保留了对过错行为的归责性质,具备教育、惩罚等功能。
2.在责任分担上,无过错责任常与保险规范结合,达成损害的社会化分担,而过错推定责任则需要加害人承担未能尽到注意义务的后果,不依靠保险规范分配损失。
3.无过错责任不考虑当事人过错,一旦发生损害即需承担责任,而过错推定允许加害人通过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来免责。
法律快车提醒,在司法实践中,无过错责任因不需要证明过错而缺少弹性,过错推定则为法官提供了裁量空间,有益于法律原则与实践的结合进步。
3、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意味着在侵权纠纷中,行为人需积极举证证明自己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无过错。
1.若行为人没办法完成此举证责任,则法律将推定其存在过错,并据此需要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这一过程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需要行为人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3.通过过错推定,不只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在一定量上促进行为人加大安全管理,预防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