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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以房抵工程款获得房子的权利人是不是享有排除强制实行的权

www.zuidijiage.com 2024-09-15 房产纠纷

裁判要旨虽然收款收据载明收款方法为“工程款抵房款”,但并不因此改变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直接打造产品房交易法律关系的性质,故申请实行人觉得双方之间并不是产品房交易合同关系的原因不可以成立。而案涉房子出货后,购房人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且实质装修入住,其名下也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记录,因此其可以排除强制实行。

案例索引《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公司甘肃分公司、李光笏等申请实行人实行异议之诉案》争议焦点以房抵工程款获得房子的权利人是不是享有排除强制实行的权利?

裁判建议最高院觉得:本案为申请实行人实行异议之诉,争议焦点为:李光笏是不是对案涉房子享有足以排除强制实行的民事权益。在东方资产甘肃分公司对法院查封的案涉房子办理了抵押登记,可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状况下,依据《实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申请实行人对实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实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讲解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李光笏欲排除案涉房子的实行,应拥有《实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即: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交易合同;

(二)所购产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子;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越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依据东方资产甘肃分企业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剖析如下:

第一,华屹置业公司与李光笏在2016年4月14日签订《产品房交易合同》,早于人民法院查封的时间。东方资产甘肃分公司上诉觉得案涉购房合同未经网签和备案,有倒签的可能性,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于其上诉倡导李光笏与华屹置业之间的购房合同系以出货案涉房子的方法来抵销工程款,应当认定为以物抵债协议,而非产品房交易合同的原因,本院审察觉得,东方资产甘肃分公司在本案诉讼中并不不承认华屹置业公司与甘肃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达成共识,以包含本案所涉房子在内的2套房子抵顶华屹置业公司所欠工程款的事实。而华屹置业公司在与李光笏签订《产品房交易合同》的同时,也向李光笏出具收款收据,记载事情与上述事实吻合。此时,虽然收款收据载明收款方法为“工程款抵房款”,但并不因此改变李光笏与华屹置业公司之间直接打造产品房交易法律关系的性质,故东方资产甘肃分公司觉得李光笏与华屹置业公司之间并不是产品房交易合同关系的原因不可以成立。

第二,案涉房子出货后,李光笏已实质装修入住,且依据永靖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看结果(家庭住房情况)》显示,李光笏名下并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记录。第三,华屹置业公司向李光笏出具的收款收据载明李光笏已支付了全部房款,亦超越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因此,李光笏对案涉房子提出的实行异议,符合《实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可以排除强制实行。

Tags: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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