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推荐的争议焦点在实操中也常常遇见纠纷,也常遇HR小伙伴咨询:公司发了开除公告了,能否不开辞职证明?上面的信息都有了。
事实是这样吗?今天记者借此文章为大伙推荐该争议焦点,期望在实操中给大伙带来帮助。
1、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职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从上述规定可知:大家常说的“辞职证明”并非法定的定义,而是口口相传的惯例认定。所以也是引发本文争议焦点的来源。到底上述规定中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能否免除单位开具“辞职证明”的义务,在实操中双方是不是具备同等的性质和用途?
2、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与辞职证明的关系
(一)从形式和性质上,《辞职证明》与《解除劳动合同公告书》可以理解为同一性质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尤其是解除劳动合同公告书上的内容涵盖了《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法定需要内容。
譬如,苏09民终1998号案法院觉得:用人单位在2019年4月16日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公告书》,在形式和实质上已经符适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目的,至于劳动者称新入职用人单位等出具的不再录用公告书中载明因劳动者未能提交《辞职证明》而不录用,但一方面《辞职证明》与劳动者持有些《解除劳动合同公告书》应系同一性质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同时也没有关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对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公告书》不予认同;其次在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出具了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在实质上系同一性质的证明材料后,不可以因新入职单位需要证明材料在形式上或名字上的调整,而将未能入职企业的责任归咎于原用人单位。
(二)但在实操有哪些用途上,有着很明显有什么区别。
1、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公告书,主要用途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做一个终结。因此引发的纠纷可不少,容易见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终止,而劳动者觉得是违法终止的情形。所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公告书,更多体现的是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认知和决定。
2、辞职证明,记者更想理解为《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职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这里提醒注意:法定的辞职证明内容,是没需要注明:辞职缘由的!由于这个辞职缘由在实操中引发的纠纷特别多。辞职证明的主要用途是劳动者已经解除去上家单位的劳动关系,记录基础的信息,便捷劳动者顺利入职下家,促进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的打造。所以,辞职证明更多体现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对无争议的事情进行的记录。
一旦辞职证明上的内容存在争议,甚至直接用单位的单方解除/终止公告书来代替辞职证明,那对劳动者入职下家多少会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稳定劳动关系的打造。
譬如,湘0802民初64号案中法院觉得:用人单坐落于2022年1月20日以劳动者没有完成营业额指标不符合现在职位需要为由向劳动者发送解除劳动关系公告,但未向劳动者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故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出具辞职证明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譬如,京02民终305号案中法院觉得:用人单位倡导其公司已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公告书,不需要出具辞职证明,但该公告书所载内容与上述规定不符,故用人单位该项上诉理由缺少依据,本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