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建议所称“提级管辖”,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所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转移至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包含上级人民法院依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上级人民法院依职权提级管辖。
第三条 本建议所称“再审提审”,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觉得确有错误并有必要提审的,裁定由本院再审,包含上级人民法院依职权提审、上级人民法院依当事人再审申请提审、最高人民法院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提审。
2、健全提级管辖机制
第四条 下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觉得是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合由本院审理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在辖区内是新种类,且案情疑难复杂的;
(三)具备诉源治理效应,能够帮助形成示范性裁判,推进相同种类纠纷统1、高效、妥善解决的;
(四)具备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五)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相同种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的;
(六)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益于公正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