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范
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有哪些用途
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有哪些用途,事实上第一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
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第一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因果关系;假如没因果关系,即便行为人的行为是紧急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比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任何驾驶错误,在这样的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导致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有哪些用途”除去包括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是什么原因力有哪些用途;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是什么原因力”,主如果指在当事人没过错或者很难认定过错场所,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
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紧急程度
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备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况,只须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如果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况;
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将来,对当事人的责任比率的确定,主如果由当事人过错的紧急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所,比如,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
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特别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要紧的责任确定规范;国内民法典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规范;但,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率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怎么样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用途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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