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安部门颁布的《四川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此规章是四川公安交警部门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保证事故责任认定公正、公开、公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四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定的。责任确定规则的具体条约如下:
规定在四川行政区划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确定当事人责任,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对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有特别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采取对应原则: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交通事故有多个当事人的,可以确定多个当事人一同承担对应的一个事故责任,也可以确定多个当事人分别承担对应的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用途与过错的紧急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既包含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也包含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其他过错行为。
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包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规定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全方位剖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和义务等原因,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用途的大小及过错的紧急程度,综合评判。
规定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是指致使事故发生或者致使事故后果扩大的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一般不作为确定事故责任的依据。
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剖析评判:
当事人的行为具备以下特点:
1、当事人的行为侵有其他当事人的通行权利;
2、当事人的行为具备突变性;
3、当事人未履行注意义务;
4、当事人在危险出现时,未采取适合的避险手段;
5、当事人明知危及交通安全的险情出现后,未履行法概念务。
汽车具备影响行车安全的隐患。
道路、环境具备影响安全通行的重大隐患。具备以上特点之一的,应当确定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具备以下情形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致使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规定因两方当事人的行为一同致使交通事故的,在交通事故中所起有哪些用途较大的,确定为主要责任。
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确定为次要责任;如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应当确定为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当事人无驾驶资格、饮酒后、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辆,醉酒驾非机动车辆的。
汽车紧急超载、紧急超速或者汽车机械存在紧急安全隐患的。开车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警察指挥手势通行的。
驾驶机动车辆逆行或者越过道路中心分道线、隔离设施与其他正常行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驾驶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人行横道或其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在非机动车辆道或其他非机动车辆通行范围内刮撞非机动车辆的。
驾驶非机动车辆在非机动车辆道逆行或在人行道行驶,与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规定因两方当事人的行为一同致使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用途相当的,确定为同等责任。
规定当事人在事故中具备过错行为,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有哪些用途较小,是引发事故的次要缘由,确定为次要责任。
规定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的,不确定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负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他们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逃逸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
规定汽车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规定本规则自1日起实行。在此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根据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规定本规则由省公安厅交管局负责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