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的理赔范围是不是包括机场候机隔离区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保险企业的理赔范围是不是包括机场候机隔离区?“商旅无忧”团体旅游保障计划合同纠纷案例,在候机楼意料之外受伤,保险公司应理赔吗?
(以下是由张家港高档民商事律师曹辉团队提供的法律文章供你阅读参考,但愿能为你解决有关问题有所借鉴。真诚为你提供优质和全方位的法律顾问、民商事活动法律服务、大案、要案刑事辩护、金筹资本市场、常识产权等法律服务。曹辉团队专业性强、功底深、胜算大!)
出行购买保险,已经成为不少人的共识。马先生从广州搭乘飞机前往山东出差,在候机楼厕所发买卖外伤害,已经投过保的他事后找到保险公司索赔,但双方对保险合同中“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料之外事故”中“搭乘”的起止范围发生争执。那样,对于“搭乘”的理解是不是包括机场候机隔离区?请大伙一块看看广州法院的这个案例。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商旅无忧”惹官司
马先生投保了某财产保险企业的《“商旅无忧”团体旅游保障计划》,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2015年5月1日00:00至2016年4月30日24:00时,保障项目含双倍给付意料之外伤害(仅限公共交通意料之外)。
2016年4月9日,马先生搭乘飞机出差途中,通过机场安检后,在广州白云机场候机楼厕所意料之外受伤,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别中心鉴别为伤残九级。
马先生觉得,本次意料之外是在通过机场安检后发生的,符合“双倍给付意料之外伤害(仅限公共交通意料之外)的给付条件”,故向保险公司倡导双倍赔偿金。
但保险公司拒绝了马先生的理赔需要,并指出机场候机楼不是双方合同约定的“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为此,马先生向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争议焦点是“搭乘”
那样,保险合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料之外事故”中“搭乘”的起止范围是不是包含候机隔离区呢?
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觉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使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约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约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一般理解予以讲解。
对合同条约有两种以上讲解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益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讲解”的规定,合同条约应做有益于被保险人马先生的讲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导致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觉得“搭乘”应讲解为包含“上、下航空器的过程中”,包含进入候机隔离区内,因此认定保险公司承担“双倍给付”保险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马先生赔偿12万元并计付利息。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州中院经审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法律法规
审理本案的广州中院法官觉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约的理解存在争议时,应当根据一般理解予以讲解。对合同条约有两种以上讲解的,应当作出有益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讲解。
本案中,将旅客在候机隔离区的期间纳入保险合同约定的“搭乘”范畴符合行业规范、保险惯例及法律规定的合理讲解。
第一,从行业规范的角度来看,乘客乘坐民用航空器需要经过机场的安全检查,方能进入候机隔离区。而进入候机隔离区之后,乘客的人身自由相对受限,应当同意机场的管控,故其一定量上已处于“准飞行”的状况。
第二,从保险惯例的角度来看,横向对比其他保险企业的保险合同条约可以发现,在涉及到航空意料之外的保险中,将被保险人自通过安全检查时始到飞抵目的港走出舱门时止作为保险期间是保险行业的操作惯例。也就是说,多数保险公司将乘客在候机隔离区遭到的意料之外伤害纳入了保险理赔范围。
第三,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导致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可见国家有关法律并未将承运人应当承责的范围限定于民用航空器飞行期间。
同理,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搭乘民用航空器期间的意料之外伤害赔偿亦不应仅局限于民用航空器飞行期间。被保险人作为乘客在经过安检进入候机隔离区后,事实上已处于登机的过程中,该期间所受的意料之外伤害,理应纳入保险赔偿范围。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案例评析
基于民用航空器的特殊属性及飞行安全需要,乘客乘坐民用航空器与乘坐普通的交通工具相比,在管理上存在较大不同。实践中,应充分考虑民用航空的特征,在特定语境下对“搭乘”的意思作出一般、适当的讲解。
本案中,在保险公司未对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作出详细准确说明的状况下,广州法院法官将“搭乘”讲解为覆盖候机隔离区不只符合行业规范、保险惯例及法律规定,而且也有益于规范保险行业市场行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