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的解除权
1.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缘由导致出租物没办法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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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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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物权属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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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物具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2.出租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出租物水平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当事人对出租期限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依法很难确定出租期限的,视为不按期出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公告他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24条、第731条、第730条
(二)出租人的解除权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赞同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未根据约定的办法或者未依据出租物的性质用出租物,导致出租物遭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需要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对出租期限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依法很难确定出租期限的,视为不按期出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公告他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16条、第711条、第722条、第7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