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离别的,比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备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觉得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办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其具备以下特点:
秘密窃取是指在获得财物的过程中没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
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发觉。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须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发觉,即便被别的人发现的,也应是本罪的秘密窃取。
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觉得没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