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伤残鉴别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别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别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鉴别周期超越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鉴别机构应当在规按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别、评估。检验、鉴别、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别、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别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别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别结论有异议的,以在接可到检验、鉴别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别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别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别。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别、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别、评估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别、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别、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别、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别、评估的时限相同。